
作者: 综合办 来源: 综合办 日期:2024-06-20 15:24
《天津全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天津全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天津市职业教育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和户籍簿,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缴纳学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缴纳学费。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不按规定缴纳学费,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报到后,填写学生登记表和学籍卡,并由学校统一编排学号,建立学籍档案。学号是学生在校期间学籍管理、成绩考核、交纳学费、电子注册等工作不可缺少的依据。
第五条 学校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需要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生自行承担其后果。
第七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八条 学校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九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我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条 学校不允许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允许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允许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 学校实施国家规定的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基本学制为3年;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二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
第十三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我校学习,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总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六条 休学学生复学时,应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持休学证明书到校申请复学。 复学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复学时如学费标准有变化,以复学时实际学费为准。
第十七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第十八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学生公共基础课程学习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学习应当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考查。学生考试、考查不合格,可以参加补考,补考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考查的,应提出缓考申请,经所在专业和教务处批准后,参加补考。学生一学年累计4门课程考试、考查补考后仍不合格的,按留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学校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岗位实习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岗位实习,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岗位实习结束后,企业和教师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市、区、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撤销其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条 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岗位实习鉴定合格。
第三十一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颁发。
第三十二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试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 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天津全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