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全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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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全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行为规范》

作者: 综合办 来源: 综合办   日期:2024-06-25 09:42

      《天津全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校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行为,保障学校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天津全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天津全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教师。    

第二章 师德师风行为规范

第三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第四条  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公道正派,助人为乐,尊老爱幼,争做文明公民,认真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第五条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立德树人,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为人师表。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要挺身而出,保护学生,不得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第六条  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树立为学生服务的意识,公正地对待每一名学生。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第七条  科学评价学生,坚持对学生进行正面教育,因材施教,谨防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建立帮扶对象台账,自觉帮助学困生进步。          

第八条  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制度,上班不迟到、早退,严禁无故旷工,严禁工作时间上网玩游戏、网上购物,举止文明,作风正派,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九条  不教唆学生作弊或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得试题;严禁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第十条  工作日中午时间不准饮酒,酒后不得进入校园,坚决远离“黄、赌、毒、邪教”。

第十一条  不得通过课堂、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第十二条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向学生、家长索要礼品、钱物,不得接受家长的宴请或让学生家长为个人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热爱集体, 尊重、关心、理解同志,青年教师应尊重老教师,主动向老教师学习,老教师要模范引领、示范。    

第十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诚实守信。不得弄虚作假获得职称、荣誉、学历,参加评优晋级活动不营私舞弊。

第三章 教育教学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努力学习现代教育理论,及时掌握本学科前沿知识和相关理论。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进修,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  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落实教学常规,严肃认真对待教学工作中的每一项内容,每一个环节,坚决杜绝教学事故。  

第十七条  教师应按课程标准、授课计划推进教学进程,不得违反课程学时或校历规定提前结课。

第十八条  教师在上课前必须认真备课,重温教案(或讲稿),上课时必须携带教案(或讲稿)等教学文件,以及必备的教学工具。

第十九条  教师应在上课前5分钟到达教室,关闭本人通讯工具和其它与教学无关的电子设备,检查教学设备,并做好多媒体课件安装等课前准备工作。上课铃声响过后,教师应向学生明确宣布“上课”,学生应立即起立并向教师行注目礼,教师回应“请坐”,授课开始。不得提前下课或推迟下课,下课时,教师应明确宣布“下课”,学生方可离开课堂。

第二十条  精心备课,认真书写教案,认真上好每一堂课,严禁教学中出现科学性、知识性错误。上课过程中不做与教学内容无关的事情,不得随便出入教室。

第二十一条  教师上课时应站立(特殊情况除外),仪态端庄自然,精神饱满,举止文明、音量适中,板书工整清晰。授课过程使用普通话,语言精炼规范。

第二十二条  教师授课应尽量与学生保持互动,在教学方法上,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避免单向灌输,不得照本宣科。

第二十三条  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如安排学生当堂练习,要进行巡视,并耐心解答学生的疑问,不得在座位上休息,不得拨打或接听电话,无特殊情况不得离开教室,禁止授课满堂灌。

第二十四条  教师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调课或停课,不得随意变更上课地点,不得缺课,不得自行请他人代为授课,不得随意更改授课为学生自习。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调课或停课时,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调课或停课手续,并提前通知全体学生,所缺课程应安排时间及时补授。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提醒、告诫学生上课不迟到、早退,对无故旷课、不交或抄袭作业的学生进行关爱性批评教育,并与班主任保持密切沟通,共同研究解决学生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教师要合理使用教学课件,科学地将传统黑板与电子黑板结合使用,给学生思考的时间和认知、反应的过程,而不应一味的使用电子设备。

第二十七条  教师在期中、期末考试前,应加强对学生考风考纪教育,根据学生实际改革考试考核方法,做好考前辅导。

第二十八条  认真组织考试,及时认真评阅试卷。检测后,科学、客观的分析每一个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做好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指导。倡导教师自主命题,不得随意用购买的试卷代替测评试卷。 

第二十九条  精心设计作业,不布置机械重复性和惩罚性作业。及时进行作业批改、讲评,力争做到全批全改,要有作业批改记录。

第三十条  认真做好学生的课后辅导,做到有问必答,耐心细致,举一反三。    

第三十一条  用好网络资源搜集教学资料、制作教学课件,科学、合理运用现代化教学媒体辅助教学,严禁浪费、闲置教育资源。    

第三十二条  积极参加教研活动,互相听课,做好听课笔记,积极进行评课等教学交流。积极撰写论文、参与教育教学课题研究。

第三十三条  实训教师要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要求,履职尽责。  

第四章 公共礼仪行为规范

第三十四条  待人接物热情、礼貌。注意教师身份,彰显文化素养。

第三十五条  公共场所语言规范、健康、准确,使用礼貌用语、文明办公,不做干扰他人的事情。

第三十六条  严禁在学生、家长面前争执问题或议论他人、妄议学校工作安排。

第三十七条  对来学校办事人员提出的问题要耐心细致予以答复。    

第三十八条  仪表(包括发式、穿戴、化妆)应大方、整齐、清洁,不穿拖鞋、背心、短裤、吊带衫、超短裙进校园。男教师不留长发或剃光头、蓄胡须,女教师不化浓妆、涂染指甲、染艳丽彩发,不佩戴分散学生注意力的饰品。    

第三十九条  保持办公室等公共场所清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烟蒂、瓜果皮、不边走边吃东西,不在公共场所吸烟,自觉维护教师良好形象。    

第四十条  正确使用网络,认真学习网上知识,不浏览不良网站和信息。遵守网络规则,严禁在网络上造谣诽谤他人。

第四十一条  自觉维持学校秩序,不随意引外人入校园,校内驾驶机动车辆应缓行。

第四十二条  学为人师,行为示范。一举一动符合师德规范,合乎社会对教师的要求,真正做学生的表率、社会的楷模。